交通事故死亡强制交通保险赔偿方式如下。

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受害人死亡的,保险公司按照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。

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8万元,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所承担的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被保险人亲属丧葬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、伤残辅具费、护理费、康复费、交通费、家属生活费、住宿费、工作损失费、精神损害赔偿费等。

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。

责任案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,非责任案件1800元。

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:有责任的为2000元,无责任的为100元。

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强制性运输保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提供承保。例如,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,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车祸损失。投保车辆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的情况下被盗、被抢,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,保险公司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救援费用,并向造成伤害的人索赔。

此外,对于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、被保险人财产及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、因受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、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,强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。

最好在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。还将遵循事故现场调查和检查等程序。